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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冷漠令购房人备感气愤 已向房管部门投诉

房天下论坛  2008-04-10 10:55

买房人

已向房管部门投诉

“凤凰城一房许二主”事件至今已经整一个月,而买房人杜先生的房款放置在华润置地的时间更是4年之久。本周一,在依旧没有接到华润置地对该事件处理方案的情况下,杜先生在正式上诉前先向朝阳房管局进行了投诉。

杜先生在回忆自己投诉经过时,未能掩饰住自己的惊讶,他说:“我把电话打到朝阳房管局市场科,说明我因交了首付款至今没见着房子的事要投诉华润时,接电话的女同志问我是不是杜先生,让我很是意外。后来对方说他们订了晨报,因此对事件的全过程都比较了解,所以知道你姓杜。”还有让杜先生更意外的事情,朝阳房管局的这位同志透露就此事情他们已经向华润了解情况了,杜先生描述朝阳房管局同志告诉自己的原话是:“我们市场科就是管项目预售的。看了报道后我们马上联系华润了解情况,随后华润给我们发函解释此事。”杜先生告诉记者,朝阳房管局的这位同志在电话里给他读了一下说明函的内容,大致是说双方因未签署正式合同,因此不存在一房二卖。“事情如果是这样就不在我们的处理范畴了,但是你自己可以走法律程序。”杜先生告诉记者这是房管局同志的建议。

让杜先生不能理解的是,华润置地给报社、政府都发函说明,但至今没有联系作为当事人的他,依旧对他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

记者致电朝阳房管局求证此事,但因要走采访流程,因此未能在本次发稿前得到相关答复。

律师看法

明知内部购房有风险,买房人要担一半责任

●姚克枫北京市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而该事件由发生至今已有四年的时间,从2005年10月入住开始至今也超过了两年,因此显然已 过了诉讼时效期。从整个事情可以看出,买房人是知道内部认购有风险的,在此前提下继续进行操作,自己本身也是有责任的,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的可能性。但是法院不会具体判决谁责任多、谁责任少,一般是各自承担一半。也就是说买房人只能要回自己的房款,没有补偿。

华润盖章能说明事实存在

●庄清忠广东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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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据上明确写明房款,并盖有公章起诉对方是没有问题的,能说明事实存在。如果华润承认自己确实拿了这笔钱,并且表示会退还给买房人,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说法了。但是还要注意买房人次付款时,并不是写的自己的名字。因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房人要在上诉前先去收集自己在交款当天的取款凭证,还要找到当时能证明自己交钱的证人。

华润在该事件的行为是“广义”上的一房二卖,指把同一套订给两主,只卖给其中一人。尤其以收据为证,已形成合同行为。只是目前我国没有对出现此类事件明确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当事人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一般作为大公司,如果承认拿了钱也不会退不出来。但不排除会出现买房人的这笔购房款变成“无息定期存款”,即买房人的钱被华润拿去白白用了几年,且不付利息。买房人在此体现的劣势还是诉讼时效处于被动。现在的问题核心是看华润用什么样的方式退款。”

事件回放:3月13日,本报在楼市维权报道中就华润置地旗下凤凰城项目被疑一房二卖事件进行了曝光。报道见报当天,本报接到华润置地相关负责人电话,对方称与投诉人未签署合同,不存在一房二卖,但承认收取了投诉人所说的近17万元购房首付款。此后本报就该事件的进展一直进行跟踪报道。在投诉人杜先生已由对事发本身的气愤升级为对华润置地这一企业品牌的质疑时,该事件的另一主角华润置地,用发函的形式证明自己的“清白”,声称自己不存在一房二卖,因为没与投诉人杜先生签署买卖协议。于是,杜先生开始走上通过法律维权的道路;同时华润表示在商议后才能对之前发给晨报的说明函进行释疑。截至记者发稿前,该事件没有实质性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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