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将分类处理历史违建,处理方式有四种: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没收、临时使用。
在近期小产权房受到高度关注之际,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我市将区别历史违建违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四种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所说的“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土资源部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而我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权实现了从国家和农村集体的二元结构到国家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由于存在占地性质的根本区别,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
记者了解到,我市处理历史违建违法的进程正在加快。近日已获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联合批复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对于涉及解决深圳历史违法建筑的核心——产权问题提出改革思路:明确产权、明晰权益、丰富权能,探索权益实现的多元化路径;结合土地二次开发模式创新土地确权路径;从原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司法3个层次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同时,市规划国土委近期公布的《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提出,“试点以整体租赁方式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房,城中村村民自建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渠道”。
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简单理解为“处理发证”。2009年6月2日出台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五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因此,从处理结果上看,我市对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包括确认产权、依法拆除、依法没收、临时使用等四种情形。(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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