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24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和《往来香港澳门区通行证》工本、签注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事业性收费。
12月24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和《往来香港澳门区通行证》工本、签注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其中房屋租赁管理费点名针对深圳一城,因为深圳已是“合法”收取该费用的城市,也是深圳多年两会代表反映、委员联合提案炮轰的焦 点。不少人欢呼深圳明年终于可取消此“不合理费用”时,深圳官方却回应:深圳特区立法权不受部委规定约束。深圳不会在明年取消该收费,除非深圳修改地方条例。
“税上加费”惹人痛恨 代表呼吁取消不合理收费
在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已成为多年的“众矢之的”。被认为是“税上加费”的重复收费。企业和居民对此甚为痛恨,甚至有企业为了逃避收费而不去管理部门登记。
近十年间,上百名代表、委员持续反映该问题,该收费仍岿然不动。据政协记录,早在2004年,政协委员邓清辉和臧申即递交提案:未交租赁管理费的房子不可以申报营业执照,给市场准入造成障碍。此前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取消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已规定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工商部门在回复中也认为此收费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但《租赁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未废止,该部门只能遵照执行。
2004年《租赁条例》经过修订,但并未取消收费。此后民间反对声势日大。2010年两会期间达到顶峰:138名深圳政协委员递交联合提案,认为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广东省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相关文件中明确取消租赁管理费的规定相抵触,为不合法亦不合理收费。
2009年两会期间,深圳市委政法委曾答复政协委员:“全市配备出租屋管理员和工作人员一万二千多名,每年需要经费开支六亿多元……来源主要是收取的租赁管理费和私房出租税。……要取消这项收费,必须首先解决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经费问题。”
但政协委员朱文豪认为,房屋租赁环节税务部门已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城建附加税等综合税收,管理部门如再征赁管理费则为典型税、费重复,况且国家、省早已明令取消,深圳也应立法修订取消。目前财政收入完全能够承担起20090121号提案答复中提到的“六亿多元”的经费问题。
2010年市委政法委答复“今后和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取消这项收费,应适时启动法规修订程序,并通盘解决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的经费问题。作为具体执法部门,我们将坚决贯彻执行。”
今年两会,朱文豪不依不饶,坚持认为“既然国家有关部门早已要求取消该项收费,市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也完全有能力解决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的经费,现应当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取消收取租赁管理费。”
朱文豪的建议是:一、市法制办、市常委会启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程序,取消租赁管理费。二、市财政委专项预算列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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