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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出租房屋未备案被罚10万 出租房屋要小心

深圳报业集团  作者:陈震霖 李秉钦  2013-09-11 11:49

[摘要] 9月9日,宝安区石岩街道一房屋业主黄某因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被房屋租赁管理所罚款10.4万余元。

9月9日,宝安区石岩街道一房屋业主黄某因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被房屋租赁管理所罚款10.4万余元。

据悉,2013年1月1日,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港湖新村某巷某号业主黄某以书面合同方式将该栋房屋出租给叶某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月租金为66600元,实际履行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26日,履行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为523920元。

租赁行为发生后,黄某未按规定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对黄某处以房屋租赁实际租金总额20%的罚款,计人民币104784元。昨日,当事人黄某已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全额缴纳了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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