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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经济参考报  2015-01-21 09:31

[摘要] 由于农村土地的产权权属关系复杂,适用的规则也不同,《意见》在农村土地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上进行了分类指导,旨在落实决策层提出的“三权分置”理论,防止农民因流转而失地。

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性指导文件日前正式印发。记者20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这份名为《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表示,由于农村土地的产权权属关系复杂,适用的规则也不同,《意见》在农村土地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上进行了分类指导,旨在落实决策层提出的“三权分置”理论,防止农民因流转而失地。

近年来,随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据农业部信息显示,这些服务平台主要有农村土(林)地流转服务和农村产权交易所()两大类。据了解,截至2012年年底,已有800多个县(市)、13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林业系统成立了1200多家林权交易机构。到2014年10月底,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安徽、山东、成都、武汉、杭州、广州、昆明等11个省级或省会城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然而,由于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设立、运行、都有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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