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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1年超3次 征信"清白"不保

深圳新闻网   2015-07-24 09:52

[摘要] 深圳市法制办前日公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具体细则将在近期公布,市民14条意见被采纳。《

深圳市法制办前日公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具体细则将在近期公布,市民14条意见被采纳。《办法》规定,搭乘一年内逃票3次及以上者,将要被纳入个人征信。擅自停运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将要罚款10万元。

据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通过前,市政府法制办曾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于前日公布被采纳的情况,有14条意见被采纳(含部分采纳)。此前,有市民提出“在列车因故迟延的时候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为在上班高峰期搭乘本趟事故的乘客在出站时开具一张注明时间的迟延证明”,这一意见被采纳。《办法》规定,列车因故延误的,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

针对逃票者,有市民建议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设定相关的标准。此次的意见反馈显示,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被运营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行为的,可将行为人相关情况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另外,对于购票后能否退票,《办法》规定,在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因运营单位自身原因,乘客买票后可以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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