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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购政策补充:10月4日前付款可按原政策执行

中财网  2016-10-11 14:36

[摘要] 10月9日,继深圳市于10月4号出台了8条调控措施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也发布了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补充通知,规定了新政实施的相关执行标准。

10月9日,继深圳市于10月4号出台了8条调控措施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也发布了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补充通知,规定了新政实施的相关执行标准。

通知明确,购房交易时间以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或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时间为准,购房资格认定时间以购房交易时间为准。

不过,对于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但发生在以下情形且在201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仍按原政策办理:

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卖方通过中介机构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协议书;

二、购房资金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10月4日,深圳市发布新的限购政策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限购2套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此外,对境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不含断缴和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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