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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出租住房 拟按10%税率征个税

羊城晚报  2016-12-17 09:00

[摘要] 14日,深圳市地税局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市拟从2017年4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日,深圳市地税局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市拟从2017年4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意见稿明确,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并且,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15日晚,据深圳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建筑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公告并不是新出台政策,而是将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予以明确规范。

工作人员表示,公告一方面明确深圳市私房出租的应税行为,包含通常所说的一手出租或转租行为;另一方面,明确了私房出租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即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若为据实征收,则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费用扣除)×税率;若为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应税收入×5%×税率。据测算,出租住房的绝大部分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税负率仅为0.5%、非住房仅为1%。部分媒体解读的税负统一上调至10%或20%系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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