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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出租

深圳新闻网   2017-05-18 09:08

[摘要] 昨日,深晚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涉及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每宗租赁关系罚5000元。

昨日,深晚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涉及违反出租单位出租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每宗租赁关系罚5000元。

禁止在原房屋内

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

《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原房屋的间是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居住人数。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实行房屋编码制度。房屋编码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户型产权人信息以及历史出租记录等,并纳入本市电子政务资源平台实现职能部门共享、利用。住宅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实行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租赁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由公安、计生、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三方共同与出租人签订,内容包含消防、治安、计生等责任。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属地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书。

违反出租单位出租

每宗罚款5000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违法租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5000元处以罚款;房屋属违法建筑以及存在重大消防、建筑质量隐患的,由规划国土、公安、住房建设等部门分别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而违反有关规定,涉及违反出租单位出租或者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租赁关系5000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宗1万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其7日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7日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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