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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租赁试点方案 鼓励城中村开启租赁试点!

深圳规划国土海洋   2017-08-29 00:06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我委牵头制定了《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我委牵头制定了《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3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为便于沟通联系,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邮箱:fdcyc@szpl.gov.cn,传真:0755-83949627。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7年8月28日

编制的背景和起草情况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2017年1月,广东省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要求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有关工作;2017年7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工作。

二、《实施意见》起草情况

2016年5月,国办发39号文印发后,市领导批示我委迅速出台实施意见,并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纳入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市政府先后于2017年1月、4月先后两次专题研究《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市对《实施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并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结合各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从完善法律法规、促进租房租赁机构化发展、完善支持政策、制定租赁住房标准、规范行业秩序与加强租金指导等六方面,促进租赁市场发展。

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6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二)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体系,维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行业,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财委、市地税局、市房屋租赁办)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试点商品房开发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

(五)引导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拓展住房租赁业务,自行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自有住房、商务公寓的规模化租赁。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体系。(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委、市住建局)

(六)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房屋租赁办)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七)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落实我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公共配套、优化空间布局。鼓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人才安居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将自建、购买或承租的各类居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市人才安居集团)

(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全面构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九)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水平。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人才安居集团负责共同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的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人才安居集团)

四、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十)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市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我市《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

(十一)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并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市住建、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功能开展质量和消防审批工作,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转让。(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深圳供电局、市水务局)

(十二)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住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开展,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公安消防、各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和住建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三)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新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投资“城中村”消防治安、环境卫生及水电燃气管网改造的,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房屋租赁办)

五、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

(十四)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法规规章。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等相关内容,允许产权手续不完善、但经济利益关系已经理顺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建筑,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纳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市房屋租赁办、市住建局)

(十五)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加大对个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十六)给予交易便利和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用房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用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标准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税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七)提供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要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十八)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租赁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修改合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同时要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在继续规范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同时,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责任部门:市房屋租赁办、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监管委)

(十九)健全完善租赁信息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住房租赁价格指导。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市房屋租赁办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及时披露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租赁人口、租金等信息,要加强住房租赁价格指导,完善现有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制度,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各区(新区)要指导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确实做好住房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要检查、督促出租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主动申报工作。(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市房屋租赁办)

(二十)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秩序。参照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通过行业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规范、诚信经营。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会同租赁行业自律组织,组织各住房租赁企业将从业人员信息、提供房屋租赁或中介服务的信息报送给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市房屋租赁办、市规划国土委)

(二十一)加强租赁行业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全市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住房租赁管理与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关系,建立规划国土、租赁管理、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委作为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的搭建工作;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日常管理和监管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和质量检测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租赁价格和广告的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的注册登记,负责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编办、市规划国土委、市房屋租赁办、市市场监管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各区、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调整住房需求结构,降低创业营商成本,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一批有规模、专业化、经营规范的租赁企业;基本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我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着力发挥市人才安居集团政策性、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作用。“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人才安居集团)

2.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市、区社区集体经济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组建社区住房租赁公司或委托市、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等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于2017年底前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新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十三五”期间,通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质量检测、消防验收等程序后,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公安消防、住房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梳理制定“城中村”综合整治提升后的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有关标准和流程,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各区、新区应安排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原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组建社区住房租赁公司、对房屋进行改建和装修、对社区进行综合整治和环境提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鼓励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十三五”期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借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支持等政策,鼓励300家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或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及其他“管家式”业务,推动住房租赁经营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

4.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基地或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十三五”期间,鼓励300家各类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利用其自有或管理的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经营,或者委托给专业租赁企业进行规模化租赁经营,优先面向园区单位或职工出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创委、教育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5.落实国家住房租赁财税、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快落实国办发〔2016〕39号文关于住房租赁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完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全面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领域的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委;完成时限:2018年6月)。

(二)加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6.加大新增供应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力度。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推进自持租赁住房和自持商务公寓用地的试点出让工作,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

7.规范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梳理出台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条件和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全部用于租赁经营。(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发改委、住房建设局、公安局、水务局;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8.规范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梳理制定住宅改造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住房改造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加强租赁住房在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加大对“房中房”、“打隔断”等违法违规出租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部门:市房屋租赁办、住房建设局、公安局、安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需求

9.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在现有50%的基础上,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比例,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0.完善基本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基本住房保障实行租售补相结合,以租为主。福田、罗湖、南山等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应当在完成“十三五”期间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供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增加货币补贴的覆盖比例。货币补贴资金应当纳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结合辖区住房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探索住房租赁券计划,鼓励更多基本保障对象和人才群体通过住房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1.提升对承租人的公共服务水平。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探索研究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对户籍承租人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四)发挥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监管与服务作用

12.建设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搭建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售平台”),并于2018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加快录入、核验租赁房源信息,发布住房租赁供求信息;明晰和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实施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管理机制;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调查,及时预判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趋势,精准分析住房租赁市场供求关系;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统计租赁成交规模和价格,编制全市及各区住房租金指导价格和价格指数,将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指标作为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的重要内容予以明确。(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房屋租赁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创委、财政委、市场监管委、国资委、公安局、教育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市金融办、市人才安居集团等,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13.规范住房租赁信息的填报和录入。实现租售平台中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或数据的标准化、模块化,便于租赁企业、个人填报和各相关单位录入。全市各租赁企业和个人应及时、主动申报住房租赁信息,各相关单位应真实、准确录入或提供数据接口,实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城中村住房、工业区配套宿舍、商务公寓及其他类型住房等住房租赁信息的共联共享。(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国资委、公安局、房屋租赁办、人才安居集团,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

14.切实发挥租售平台的监管和服务作用。租售平台信息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费优惠、财政补贴、基本公共服务等政策的依据,要发挥租赁平台的信息发布、交易流程规范、合同管理与登记备案、统计及监测分析、诚信管理等作用,实现住房租赁全过程监管和服务。(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房屋租赁办)

(五)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体制机制

15.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加快全市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住房租赁管理与城市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关系,建立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制定工作,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搭建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和行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建设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租赁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租赁价格和广告的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的注册登记,负责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责任部门:市编办、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委、房屋租赁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6.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政策法规。加快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研究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住房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使我市住房租赁管理逐步纳入法治轨道。(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房屋租赁办)

17.完善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完善住房租赁的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与监督

18.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对全市住房租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各成员单位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推进、落实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方案及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增加市房屋租赁办为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国土委)

19.做好宣传引导。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推进我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大住房租赁的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广电集团、报业集团、规划国土委)

20.加强监督问责。对本方案明确事项或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推动、落实不力的,应加强监督问责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督察室、绩效办)

四、试点工作方案报批

21.实施方案制定。市规划国土委代市政府拟订我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2.实施方案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实施方案进行审定,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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