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张茂荣律师团队>  正文

手机看新闻

深圳房产律师:索佣300万,深圳亿元别墅跳单案启动法律程序!

张茂荣律师团队2017-11-21 18:34:04

深圳中原地产已委托盈科信荣律师团队维权


◎撰稿丨盈科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张茂荣

◎稿件转载自公众号:信荣律师团队

阅读此文之前,推荐阅读《信荣说|亿元别墅遭“跳单”,砍死客户的心有木有?》了解案情。

发生在今年7月的深圳亿元别墅跳单案,想必大家还记忆犹新:中原地产业务员向媒体爆料,其提供居间服务,成交价超过一亿的宝安曦城别墅,在召集买卖双方见面互换名片后被冷落,当事人通过第二家中介成交,分文未付!

因不能达成和解,近日中原地产已正式委托深圳专业二手房法律服务机构——盈科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启动法律程序。据悉,该案为目前国内标的二手房住宅居间纠纷,涉及索赔高达300万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中原地产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居间费用,当事人因此辩称通过其他中介成交合情合理合法。

就此,盈科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纠正如下错误观点:

错误观点1、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居间合同,所以不存在居间关系

正确观点:没有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而事实上一方提供、另一方接受居间服务的,仍然能够认定居间关系的存在,并依据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订立有多种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口头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错误观点2:因为没有约定居间费用,所以无需支付

正确观点:没有约定居间费用的,仍然需要按惯例支付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能够认定居间关系,那没有约定数额怎么办?对此《合同法》61条也有明确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深圳二手房交易习惯为成交价的3%,以此标准按一亿成交价计算,中原地产索赔数额高达300万。

错误观点3:通过第二家中介成交并支付就不构成跳单

正确观点:只要利用了家中介提供的信息,即便通过第二家中介成交也构成跳单

2011年12月21日人民法院批指导性案例——《上海中原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确实确认了买家“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其他中介成交,但区别“有权选择”和“违约跳单”的核心是有无利用家中介提供的信息,如果利用了并符合其他条件,无论是自主成交还是通过第二家中介成交都构成跳单(详见《信荣说|亿元别墅遭“跳单”,砍死客户的心有木有?》)

错误观点4:深圳一般业主实收,即便构成跳单,中介也只能找买家索赔,原业主没有责任

正确观点:跳单后,无约定的,买卖双方平均负担中介,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责任

跳单是交易双方的共同行为,《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合为上”,目前,盈科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已向交易双方发出律师函,要求接函后联系磋商,如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代理深圳中原地产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共同支付300万,或连带赔偿300万损失。


About 信荣——一家成立于2007年,起家于二手房诉讼代理,定位于范围内“房事”争议解决,志在覆盖国内一线城市和主要二线城市、实现“房事”纠纷一线(客服专线:400-0755-618)解决的跨区域房地产律师连锁品牌。

信荣说:“信荣说,说房事”简称,信荣律师房事观点,不可不知。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评论(0)

回复还可以输入200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