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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四种情形下情侣房纠纷审判实践(附14案例)

张茂荣律师团队2017-12-20 16:45:48


◎原创撰稿丨盈科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 林琳律师、张茂荣律师

◎稿件转载自公众号:信荣律师团队

花前月下,卿卿我我,情到深处: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许之以房;

他日劳燕,恨曾相逢,情到绝时:纷飞千古泪,离散万年悲,对簿公堂!

——一出西洋景,两行“房事”泪:出资、出名......如何分割,且看本文。

情侣买房,有共同出资,有一方出资,有登记双方名下,有登记一方名下。分手争房,是不是参与出资就一定能得到房产份额?是不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能独得房产?所购房产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有无同居、有无出资、有无挂名有多大影响?笔者详细整理如下,情侣购房不可不知!

根据出资和登记的情况不同,分为四种情形进行案例研究:

一、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二、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四、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

三、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情形一: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案例1:石振权与李明殊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要旨】

1、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登记错误或存在借名买房,应认定房产属于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主张债权,不能主张所有权;

2、非登记一方长期居住于涉案房产,并提供银行支付凭证、物业费缴纳凭证、水电费缴纳凭证、燃气费缴纳凭证、有线电视缴纳凭证、合影照片等证据,均不能对抗登记一方100%份额的物权登记效力;

3、双方存在长期经济往来的密切关系,尚不能达到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由此形成的其他经济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4、一方主张双方同居多年,另一方不认可,不直接认定同居关系。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3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2016-03-22

案例2:岳某与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裁判要旨】

1、双方虽同居但并未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关系,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按份共有;

2、双方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比例,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按揭贷款视为借款方出资);

3、房产归登记方所有,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2014-12-17

案例3:彭丽与郑东阳返还原物纠纷

【裁判要旨】

1、情侣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出资证据,购买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认定房产属于登记一方个人所有;

2、未登记一方无法主张房产相关权利,单方居住仍需要支付登记一方租金。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2014-11-28

案例4:沈德隆与胡荣物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

2、双方对份额没有约定,也无充分证明证明各自的出资额,双方各50%等额共有;

3、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2013-06-03

情形二: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案例5:谢芳与杨忠实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为共同共有,依登记为准,认定属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房产对半分割,不依据出资额确定份额,不给出资多一方多一点份额。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2015-12-07

案例6:陈庆文与薛晓彤共有物分割纠纷

【裁判要旨】

1、无论双方是否等额出资购房,登记各占50%,即认定为等额按份共有;

2、一方对装修、偿还贷款本息等负担超过50%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偿;

3、共有一方居住使用是行使管理权的正当行为,另一方放弃居住是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无权要求居住一方支付50%的租金损失;

4、双方均要求要房的,可以竞价,并由价高者得。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2014-07-10

案例7:刘某与上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裁判要旨】

1、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各50%,按登记按份共有;

2、实际出资差异、购置房产的结婚目的均不影响房产各自50%份额共有的事实;

3、同居多年,经济混同,以个人帐户付款并不能必然推定为个人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多出资一方要求将其独自承担的首付、按揭款、装修、税费款等优先扣除后分割不予支持;

4、房产归属于实际占有使用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2013-11-27

案例8:蒙爱民与杨建渝共有物分割纠纷

【裁判要旨】

1、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没有登记所占份额,认定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2、双方对恋爱期间是否同居以及财产是否混同的事实发生争议,主张同居及财产混同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法院不予认定;

3、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一方在恋爱期间有工作收入,双方不具有财产发生混同的基础,少出资一方要求双方等额享有涉案房产份额的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2013-03-11

情形三: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


案例9:EDMONDTICKCHO、LAYCHUCHO与周良芳物权确认纠纷

【裁判要旨】

同居期间购房,全额出资一方主张借名买房,登记一方主张受赠购房款自行购买,均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育有一女,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双方之前也有联名登记房产的情况,认定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2016-09-18

案例10:金某某与田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要旨】

1、一方主张存在同居关系,另一方予以否认的,主张一方不能证明存在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认定;

2、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是出资人的,无权主张房产所有权。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01民终6759号

裁判日期:2016-07-21

案例11:贾×与唐×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出资方主张购房用于结婚,购房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婚约存在的,认定未非婚约普通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2014-02-20

案例12:袁晓琳与李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本案登记方为一人还是二人暂不确定)

【裁判要旨】

1、一方否认同居起始时间的,可以参考其在小区办理的车辆出入证及停车费收据、小区邻居证明、购房目的(为结婚)、认筹金支付时间等情况综合认定;

2、同居期间购房份额约定以结婚为条件,未能结婚的,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共同出资购买,分手后按出资比例分割。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64、797号

裁判日期:2014-04-21、2014-10-30

情形四: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案例13:王珊珊与姜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裁判要旨】

1、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双方各占50%,以房产登记为准,按份等额所有,不按出资额确定单方所有;

2、房产分割时法院可酌情给予全额出资方多一些份额;

3、房产归出资方所有,并对另一方补偿。

4、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取得的财产,财产混同难以区分的以共同共有论处,能够区分的以各自的财产论处。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2014-01-20

案例14:甄秀与杨赫共有纠纷

【裁判要旨】

1、一方全部出资购房并全部还款,登记双方各50%产权,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2、共有份额登记系以缔结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且不能真实反映双方的出资情况的,不应视作双方对共有份额的约定,房产交付后亦一直由出资方居住使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房产归出资且实际占有方所有,酌情给予非出资方补偿。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2016-05-17

信荣说,说房事:


1、从以上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情侣房纠纷时存在裁判不尽一致的情况(如案例5、6、7、13认为登记按份即按份所有,而案例14则认为登记附结婚条件,不应视为双方对共有份额的约定等);

2、登记很重要,请慎重登记:登记一方名下的,不能证明登记错误,或存在借名买房,或存在同居关系的,可能认定为个人所有;登记为两人名下的,一般按照登记按份或共同共有;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不考虑出资额对半分割;

3、出资很重要,请保留出资证明: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按份共有的,如能证明出资额,按出资额确定共有份额,不能证明各自出资额,等额按份共有;

4、是否资产混同对房屋的归属影响很大。资产混同的,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均认定共同投资,共同所有,等额分割;

5、是否同居对共有房产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有同居关系的,共同购置,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认定为共有,非同居关系的,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认定属于登记方个人所有;

6、就房屋归属,一般判决归登记一方,或实际占有一方,或全额出资方,或竞价高者所有,认定共有的,给予对方补偿;

7、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参与出资首付或者按揭务必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并备注购房款,否则另一方可能只能另行主张债权,无法主张所有权,无法获得房产红利;

8、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按照登记份额分割后,一方的出资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可能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9、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一般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出资方只能另行主张债权;

10、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以登记份额为准,实际分割时房产倾向于归出资方,由出资方向另一方做补偿;

11、未登记结婚,法院倾向认定按份共有,例外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登记、财产混同)认定共同共有;

12、诉讼有风险,确保出资方权益的办法是买房时签署财产约定或分手时达成分割协议。防患于未然,购房时、发生争议时,请拨打信荣“房事”法律援助电话:400-0755-61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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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信荣——一家成立于2007年,起家于二手房诉讼代理,定位于范围内“房事”争议解决,志在覆盖国内一线城市和主要二线城市、实现“房事”纠纷一线(客服专线)解决的跨区域房地产律师连锁品牌。

信荣说:“信荣说,说房事”简称,信荣律师房事观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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