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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大利好来了!首个政府层面“无理由退房”政策即将出台!

地产凝眸 2018-04-19 17:33:22

4月1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建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不含签订当日,下同)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应当退还。

这意味着,东莞购房者未来购房也可以像网上购物一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回定金,大大降低因销售鼓吹和现场抢购氛围而一时冲动下单带来的困扰。

与此同时,为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正当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购房者就不得以不了解相关购房、贷款政策或不了解项目情况为由拒绝履行认购书。 

“征求意见稿”加大对购房者保护力度,规定:如果出售方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该认购书。购房者解除本认购书的,出售方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签订认购书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将来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正文和附件),乙方清楚了解,并将合同交乙方存底,如将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没有变更,乙方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为理由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

地产凝眸解读:现在绝大部分销售中心合同附加条款都是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购房者根本没有权利拒绝。这个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开发商私自增加额外条款的可能性。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若存在出售方退还定金情形的,出售方应在购房者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出售方故意拖延或拒绝退还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售方另行支付一倍的定金作为购房者的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近年来楼市政策调控造成部分购房者无法获得购房资格的情形,本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果在认购书签订后因政策改变导致购房者或购房者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按照原有政策条件购房,要求解除本认购书的,出售方应当同意解除,并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购房者。如果出售方在购房者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售方也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从政府初衷看,“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从购房者角度而言,未来再也不会出现被忽悠后无法退款的情形,毕竟签订认购书后从合同角度而言,购房者缴纳定金后无法退款,但是在现实中,很多购房者被现场抢房氛围所感染、被销售忽悠匆忙落定的情形屡见不鲜,造成很多纠纷和投诉。东莞“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这种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开发商今后也不能利用先签订认购书后签订合同的机会将购房者的知情权置若罔闻,单方面增加有利于自身条款,减少购房者权利的条款。

购房者被忽悠后的各种投诉

购房者被忽悠后的各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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