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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后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8-09-07 1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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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信(男方化名)和田佳(女方化名)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的儿子由刘信抚养,刘信和田佳共同承担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有房屋归刘信所有,刘信给付田佳折价款10万元。

刘信和田佳离婚后,刘信越来越觉得这孩子长得一点也不像自己,他起了疑心,于是带着儿子去做了个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被鉴定人与刘信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刘信如五雷轰顶,连夜起草了诉状,第二天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支持了刘信的诉讼请求。既然昔日夫妻已撕破了脸,田佳也将前夫刘信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离婚时约定的房产。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刘信,田佳无证据证明刘信多得财产是由于刘信抚养孩子而多得,或证明双方有变更儿子抚养关系则应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田佳亦无证据证明其少分财产是因为刘信存在欺诈、胁迫,导致离婚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形。法院因此驳回了田佳的诉讼请求。

  颜宇丹律师认为;两人离婚时,曾就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之后男方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其子并非亲生子,这必然导致抚养关系的变更。但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通常情况下二者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离婚时的男女双方可能会掺杂些感情因素,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如本案中,女方田佳也许出于自己有婚外情的愧疚,将自己与别人所生的孩子交与男方抚养,而自愿将财产多分给男方进行补偿。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作为衡量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会以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

  颜宇丹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或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因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有可能会导致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双方离婚时出于一方抚养子女的原因,而使这一方多分得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变更抚养关系,则重新分割财产,由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得财产或重新平均分割财产。这样如果日后变更抚养关系,则直接抚养方可以依照此约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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