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记者张玲)近日,有部分自媒体以“重磅”“新规”为关键词报道了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的答复。该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原文如下: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有网友心动了:我是不是要回家问问爷爷奶奶在老家留下了什么房产?这是新规吗,它对我们有怎样的影响?本期张玲说法,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自然资源部的答复是在既定框架下作出的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颜宇丹律师表示,需要跟各位网友厘清一个误区:有人认为自然资源部的答复就是确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被单独继承,“不能这么理解”。
她说,《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如果户未消灭,此时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如果户已消灭,则只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而随同被继承。而继承人既可以是城镇户口,也可以是农村户口。
2011年11月10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由此可见,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确定的框架下,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不能被单独继承。因此,自然资源部的上述答复仍是在既定的框架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