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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房屋转租纠纷的处理原则

房天下博客  作者:梁 赤  2007-02-07 15:49

[摘要] 房屋转租包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俗称二房东)和次承租人(俗称租户)。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以较长的租期,一次性租赁一些大型物业,然后分割转租给次承租人。有的居心不良的承

房屋转租包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俗称二房东)和次承租人(俗称租户)。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以较长的租期,一次性租赁一些大型物业,然后分割转租给次承租人。有的居心不良的承租人,以优惠的租金,一次性收下次承租人的租金之后,逃之夭夭,留下无穷的麻烦给出租人和次承租人。这种纠纷,不但困扰着律师,也困扰着受诉法院,因为双方都是受害者。通常出租人以承租人不交租金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物业,而次承租人则以转租已经出租人同意,并已向承租人交纳若干期租金及对房屋进行巨额装修为由拒绝交出房屋。双方都没有过错,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难以得到平衡。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关系,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这类房屋转租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合法转租,即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应就因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发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次承租人,承租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出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转租人得行使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债的第三人履行问题。就次承租人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为连带债务人;对出租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与承租人为连带债权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承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约定,次承租人对出租人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租赁权因合同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
二、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的转租。在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出租人也有权终止合同。非法转租时,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发生债权的效力,因而租赁合同可以有效,转租人负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权利的义务,因转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的权利,次承租人有权向转租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承租人转租为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不终止合同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转租而受影响。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出租人不终止租赁关系时,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发生,在承租人有租赁权期间,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并非不法,出租人不得迳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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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屋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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