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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住房将核对收入财产

房天下业内论坛  作者:丁荡新  2007-08-11 10:07

市政府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申请保障性住房将核对收入财产 

■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房不超过4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住户不得进行二次装修,严禁擅改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为加快推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切实改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市政府近期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和《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意见》提出,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申请保障性住房将实行严格的资格核对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低保户籍无房家庭

《意见》指出,深圳要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常住人口中非户籍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

《意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意见》指出:“要实现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全面覆盖。”此外,以货币配租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原则上配租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公共租赁房、经适房保障对象:低收入户籍无房家庭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意见》提出,应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意见》提出,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完善运营机制;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对象,合理确定缴交基数和比例。

《意见》还提出,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扩大保障性住房来源。除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外,还应鼓励包括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在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上按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等。

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意见》提出,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并严禁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申请保障性住房将严格核对资格

对于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和出租程序,《意见》明确规定:“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申请材料经社区工作站查验核实,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机构,由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民银行,证监和保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为此,《意见》专门提出,要尽快开展全市户籍无房家庭等住房保障普查工作。

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

《意见》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不再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意见》提出,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超过5年的,可申请全部产权,但若上市出售,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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