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3月16日买方杨先生(原告)与业主张先生(被告)在某中介公司的托管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53万元购买张先生深圳市宝安区碧水龙庭某房屋。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6日买方杨先生(原告)与业主张先生(被告)在某中介公司的托管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53万元购买张先生深圳市宝安区碧水龙庭某房屋。
合同约定:买方于签约时支付定金2万元,4日内(20日前)再支付定金4万元(于中介),4月16日前首期款申请按揭;卖方于签约后5日内做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并于收到定金3日内将房产交付买方,双方于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及买方按揭银行出具按揭承诺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原登记价办理递件过户手续。
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履行义务超过五日,对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其按涉案房屋转让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同时对其他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即支付卖方定金2万元,22日(2天)将第二笔定金4万元托管于中原地产,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即着手进行装修准备并于3月19日(签约后第3日)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出售,2010年3月22日卖方发送手机短信通知买方“由于客户没有按时交足定金,所以我现在解除合同,暂不卖了”并抢回房屋,虽经买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仍拒不办理公证赎楼等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无奈买方只得另行高价(房价高出1617元/平方米)在同区内购买另一套房产。
后经查证,卖方毁约后高出6万元另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2010年4月1日买方杨先生委托张茂荣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卖方张先生支付违约金30.6万元并返还定金6万元。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卖方另行出售房屋后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张茂荣律师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因已经高价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为防止被新买家追究违约责任,卖方又以36.6万元现金赎出查封房屋(置换担保)与新买家办理了过户手续,目前36.6万元尚在宝安法院冻结中。
庭审中卖方张先生委托律师辩称:1、买方迟延支付第二笔定金违约在先,张先生有权没收其已付定金;2、20%的违约金显失公平,法院不应支持;3、合同中有以原登记价过户的阴阳合同条款,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款,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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