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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税法如何衔接旧税法? 3大问题已被破解

深圳报业集团  2011-08-14 08:35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三大问题。

现在,新税法与原税法如何衔接?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三大问题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因此,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据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据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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