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地来京人员吴晶在京买房3年未取得房产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遭遇“限购令”,其后,卖房者颖又走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吴晶,颖协助吴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来京人员吴晶在京买房3年未取得房产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遭遇“限购令”,其后,卖房者颖又走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吴晶,颖协助吴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颖诉称,2009年7月24日,她与吴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吴晶,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因国家出台政策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现在吴晶在北京完税未满5年,且不是本市户口,故不能购买北京房屋,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外,她如将房屋继续出售给吴晶,将导致住房困难,她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中,吴晶辩称,2009年7月27日,她按合同约定向颖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45万元,并自2009年8月1日开始,按月向银行偿还颖名下的56万元房屋按揭贷款。在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颖数次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她为了顺利办理产权,提前支付房款27万元,并给付颖装修款、房产税、年物业费共8万元,现不同意颖的全部诉请,并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审查,吴晶作为买受人虽不具备《北京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购房资格,但在该《通知》实施之前,吴晶与颖已经订立合同,且吴晶依约按时且超额给付了颖房屋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会导致颖与吴晶之间利益明显失衡,故颖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吴晶,颖协助吴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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