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婚后买的房,登记在妻子名下。两口子近来闹矛盾,丈夫林某怕妻子悄悄把房子卖了,于是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悉,这是龙岗法院审结的首宗婚内财产确权案件。
结婚后买的房,登记在妻子名下。两口子近来闹矛盾,丈夫林某怕妻子悄悄把房子卖了,于是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悉,这是龙岗法院审结的首宗婚内财产确权案件。
林某称,其与妻子2000年结婚,2004年购买了位于布吉(社区网,论坛,商铺)某花园的一套房产,购房首期款和月供都由自己支付,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来夫妻感情不和,林某担心妻子擅自出售房屋,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产的权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并要求妻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夫妻各占50%份额)。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购房首期款收据和装修款收据的付款人均显示为林某妻,银行贷款借据借款人亦显示为林某妻。林某妻在庭审中确认,一部分月供由丈夫林某支付。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核发的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登记权利人为林某妻,产权份额为100%。
龙岗法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原、被告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将房产过户,不利于家庭团结,还可能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经法官多次耐心调停,林某决定撤回要求妻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只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该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认涉案房产归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龙岗法院首宗婚内财产确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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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型案件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婚姻法既已明确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就无需再起诉确认。至于房产过户问题,当事人需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进行确认或保障婚姻一方的婚内财产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防止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完全可以通过婚内权确权之诉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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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的李女士与68岁的马先生于197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年,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在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取出168088美元,用以购买西城区香炉营东巷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名下。
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912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时,丈夫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而韩女士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李女士曾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又要求返还房款,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168088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虽称购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
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168088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宣判后韩女士上诉,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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