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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新模式 需要先明确政府的权与责

深圳报业集团  2013-09-16 08:05

[摘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分析认为,此举对于解决老人养老资金难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分析认为,此举对于解决老人养老资金难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就产生了“以房养老”的养老模式,而我们国家一些城市的银行也进行过试点。按理说,国务院鼓励探索“以房养老”,给公众增加了一条养老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从网上反映来看,对此表示疑虑之声不在少数。联想到前不久关于延迟退休的讨论,我们就不难理解这种疑虑,有人是在担心,政府是不是会借“以房养老”在推卸自身的责任呢?因此,先厘清政府在“以房养老”中的责任与权力边界,恐怕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以房养老”才可能得到顺利推行。

首先是政府在权力上不能越位。“以房养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由银行与客户完全自愿的行为,而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强制推行的政策性行为。本来,“以房养老”作为市场行为并不需要说明,可是,如果一些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政府行为来推动,就容易引发民众对于政府是否以此作为推卸养老责任的疑虑,因此,各地在探索“以房养老”这种模式中,一定要强调自愿。

同时,政府在“以房养老”相关问题上的责任不能缺位。“以房养老”是现行养老模式以外的一种补充养老形式,其对象是一些社保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覆盖到的老人,以及一些认为社保不足以支撑个人养老的老人。说到底,政府在养老问题上仍然要起到主导作用,政府不能因为有了“以房养老”的新型养老模式而推卸或减轻养老的政府责任,政府仍然要不断完善社保体系,推进社保资金安全和保值,推动城乡养老、企事业与公职人员养老的公平,在有关推迟养老金发放问题上,更要慎重小心,尽量要进行立法听证,达成社会共识。

政府在“以房养老”上的不能缺位还体现在对“以房养老”的政策和法律完善上,要尽量给“以房养老”提供有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比如说,在“以房养老”上一个问题是,根据目前的法律,住宅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长是70年,如果“以房养老”,土地使用权所剩无几,哪个银行愿意接盘呢?其实,“以房养老”遇到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比如未来房价的不确定性,房屋本身使用寿命等,政府应当好好地考虑这些银行和公民可能遭遇的法律与政策难题,能通过完善法律的就加快立法步伐,能通过政策解决的,就尽快调研出台相关政策。

“以房养老”模式推出,也并不等于子女义务的豁免。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孝道的体现,也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因此,有了“以房养老”模式,子女仍然须赡养父母,如果父母不愿意“以房养老”,子女不能强迫。即便父母进行了“以房养老”,仍然需要子女赡养的,子女也不能拒绝。当子女以父母进行了“以房养老”拒绝赡养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父母们提供司法救济,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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