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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一家"房屋银行"人去楼空 业主租户面临索款困难

深圳新闻网  2014-10-16 07:58

[摘要] 日前,市民钱先生向深圳商报热线反映,南山区创业路的怡海广场,一家名为深圳市万年红物业顾问公司倒闭突然联系不上,其被拖欠的租金也无从讨要。

日前,市民钱先生向深圳商报热线反映,南山区创业路的怡海广场,一家名为深圳市万年红物业顾问公司倒闭突然联系不上,其被拖欠的租金也无从讨要。

房屋银行人去楼空

据了解,该公司全称为深圳市万年红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红公司”),位于南山区创业路90号怡海广场西座21D。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显示,万年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廖某,且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注销。

记者日前到达怡海广场21D,敲万年红公司的铁门,一直无人应答,门旁的按铃已经没有声音。隔壁住户告诉记者,21D的确是一家公司,但并不清楚其工作内容,也没注意其近是否仍在营业。在采访过程中,陆续有业主、租户前来找公司负责人。

唐女士告诉记者,她于去年8月30日将房子交给万年红公司,委托其帮忙出租,当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金金额以及缴租时间。据唐女士说,签订合同后,双方又口头协商过几次,终确定租金为每个月6800元,于每个月16日由万年红公司将收纳的租金交给唐女士。“一直到今年8月为止,万年红每个月都有给我打款,虽然有时会拖时间,但是我总是打电话催,还是给了我租金,但是从9月开始到现在,就没再收到过钱了。”目前,唐女士被拖欠的租金达1万余元。

九月份开始拖欠款项

唐女士称,在该公司拖欠款项时,她也曾联系公司业务员,但对方都以不同的理由进行推脱,随后便联系不到人了,她这才察觉不对,赶紧上门找人。唐女士说,目前已发现受损失并且上门讨说法的主要是业主,而租户因为合同没到期,并未发觉任何异常,也还未发生不退还押金的情况。

租户罗先生介绍,他当初通过万年红公司在南山前海租了一间三房的屋子,月租4000元。罗先生表示,自己是13日通过房东才知道万年红公司出事的,当初还一度认为真的房东是骗子,因为万年红公司的负责人廖某霞曾经冒充房东,与罗先生通过电话。罗先生告诉记者,当初和万年红公司签的合同是每个月27日缴纳租金,10月份的租金还没有缴,目前,包括押金和9月份缴纳的租金,罗先生共有1.2万元的损失。

目前,包括唐女士、罗先生等在内,初步估算损失在4万元左右。唐女士和罗先生均称已报警,但警方建议其上诉。

业主租户面临索赔困难

眼见寻人无果,唐女士与罗先生决定到怡海广场的物业管理处寻求帮助。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搬出记录来看,租用21D的万年红公司并未搬走。但为何无人应答,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该名工作人员称,万年红公司从9月开始便没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且也拖欠了房东1个月的租金。了解情况后,罗先生与唐女士决定将自己经历的遭遇打印出来,张贴在大厦下的宣传栏里,罗先生称,希望能够告知并联系更多受害的业主和租户来处理这件事。

随后,记者陪同唐女士和罗先生来到南光社区工作站,希望能够得到帮助。但工作站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事件涉及经济纠纷,工作站解决不了,建议找法院。南山公安分局有关人员介绍,除非被拖欠款项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万年红公司存在故意骗钱的犯罪行为,否则建议找法院。

记者试图联系万年红公司负责人廖某霞,到记者截稿时,其手机仍处于关机状态。

行业协会曾提醒风险高

“房屋银行”一夜消失已不是次发生,深圳商报此前也曾做过详细报道。究其运作模式,通常以高价签下房源,再以低于市场价格租给别人。拿到押金和租金后,“房屋银行”通常会将资金用作其他项目,以填补差价漏洞,但一旦失利,导致资金漏洞扩大,便可能出现公司倒闭,老板跑路的情况。

2014年6月16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房协”)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警惕“房屋银行”委托风险的郑重提示》一文,表示我国迄今未出台关于规范和监督“房屋银行”从业行为的相关法规政策,一旦因“房屋银行”过错而导致纠纷,难找到针对性强的法规对其进行追责,故委托其出租和承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房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如确需委托“房屋银行”出租和承租房屋的,请务必在签约时慎重约定委托期限及相关权责,勿轻信“房屋银行”的口头承诺,勿一次性支付多月房租,以降低风险。此外,“房屋银行”拖欠租金时,业主应及时与其沟通解决,未能妥善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律师称房东须承担房客损失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鲁楷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房东与万年红公司签订了委托书,表示同意委托公司代本人对外出租房屋,此时万年红公司只是作为房东的代理商,房东应承担房客的损失。如果在房客与万年红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甲方为万年红公司,出现问题时,房客可同时起诉房东与万年红公司,也可起诉任意一方。鲁律师称,虽然房东的租金也被骗走,但只能先替万年红公司背黑锅,之后再向公司追究责任,因为此事件中,房客没有理由知道房东与“房屋银行”间的任何行为,房客始终是受害的一方。

鲁律师表示,目前,普通消费者能够了解“房屋银行”经营状况以及信誉程度等信息的渠道确实少,故提醒广大消费者,委托书不能随便签,因为一旦委托关系确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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