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对深圳有车族来说似乎是疲于应付的一年。“雷霆限购”抬高了车辆上牌门槛,路边停车收费增加出行成本,日前国家发改委宣布放开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长期以来由物价部门执掌定夺的停车费价格,走向市场后是否将会引发价格震荡?
2015年,对深圳有车族来说似乎是疲于应付的一年。
“雷霆限购”抬高了车辆上牌门槛,路边停车收费增加出行成本,日前国家发改委宣布放开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长期以来由物价部门执掌定夺的停车费价格,走向市场后是否将会引发价格震荡?深圳何时放开小区停车费?昨日深圳市发改委有关部门表示近期将给予回复。律师表示,小区业委会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停车费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赋予了业委会更大的权利。
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1月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
这是2014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推进价格改革以来放开和下放的首批价格,服务类价格占大头,包括铁路和航空客货运价格、土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以及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等。小区停车费将进入由市场主导的“自主调节”阶段。
国家发改委强调坚持放管结合,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的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是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民:物业公司有借口了
尽管国家发改委明确了“放开”并非“放开不管”,但不少人担心这一规定成为企业的好借口。
目前已有物业服务企业7.1万家,从业人员超过600万人,业主自我管理、主动维权的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对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
家住景田一大型社区的陈小姐担心不久的将来,小区停车费会。陈小姐说:“路边停车收费实施以来,原来停在小区外面的车都停到了小区里面,小区的停车难问题更为严重。从前工作日时小区内有大量空位,现在工作日也停得很满,如果物业公司提价,有可能会减少一部分临时停车,解决小区业主没有停车位的问题。”
“希望国家的这一规定不要成为一些物业公司的借口”。市民郑小姐希望能通过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台详细的政策解读,在舆论当中,不要单方面只听取物业公司叫苦叫难,更要为广大市民和有车一族多考虑。郑小姐说,“大多数小区停车费一直以来是笔糊涂账,收了多少,怎么收,业主很少能掌握清楚。后养车成本增加,固然可以让车辆减少一些,但公共交通如果未能跟上,老百姓的出行会更困难,政策为大众服务才是得民心的。”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小区业委会将在这次价格调整中发挥作用。罗湖洪湖二街小区业委会朱女士很认可这一点,她认为业委会有了“定价权”。她说,“有业委会的小区,如果进行调价,必须要经过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才能决定,物业公司擅自的可能性不大。但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可能为了增加停车费的收入而提价。”
物业公司:不会贸然涨停车费
目前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有会员单位1300多家。物业公司普遍认为,停车费价格是敏感话题,在深圳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之前,物业公司不会贸然。
景新花园物管表示,小区一直以来都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外面的车进不来,并不会涨停车场管理费。润丰园物管也说,目前没有听说放开住宅停车场,不会对停车费有任何调整,停车费都是由公司规定的,不会变动。
从事物业公司管理16年的梁先生认为“市场价格调整并不是的,在当前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停车难的现状,如果停车费,业主首先会不同意,因此物业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南山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曹先生告诉记者,深圳现在的停车费价格是在10年前制定的,与现在的消费相比很不适宜。相比北上广,深圳小区停车费是低的,他认为此次规定出台后,部分物业小区停车费涨是必然的。
福田一物业公司负责人张小姐也认为会涨。她说,政策的出台表明国家对这个市场的关注,希望它能良性发展,并不是让物业公司停车费这么简单。她认为“自主定价”就给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同样的空间。张小姐明确表示,政策落地后,她所在的物业小区停车费会涨,但对原业主仍维持现在的价格,只针对临时来访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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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近日给予回复
截至昨天下午,市发改委回应本报记者称,关于小区停车场收费放开事宜,近日将会给予回复。市住建局物业处工作人员也表示,深圳物业停车收费管理的市场化理应走在前列,这对市民很有好处。
根据现行的《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宅类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府指导价。根据定价,目前深圳的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第二起1元/,一类地区每天高收费15元(罗湖商业、水贝、八卦岭等),二、三类地区每天高收费10元。如果按月停放,室内停车场小车停放每月250元,露天停车场110元。
广州、南京等地的物价部门则称,省市没有新规定前,相关地区的小区停车收费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律师说法
小区业委会将有更大权利
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认为,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这项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对价格与市场客观规律的尊重,也是政府部门减政放权的具体表现。从规定上看,原来属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现在由市场来调整,小区业委会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停车费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这赋予了业委会更大的权利,也让业委会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可以充分体现业委会的价值。
郑伟说,小区重大项目的决定,一定要通过业委会或召开业主大会,须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能实施;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业委会,由业委会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执行。所以,业主也不必过于担心物业服务企业会擅自,未经业委会通过招投标的办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是没有资格决定与否和业主“讨价还价”的。
另外,在实际生活当中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都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
三问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放开
1.停车费是否会大幅提高?
先有路边停车收费,现有小区停车费不再实府定价,多重作用下,深圳小区停车费是否会大幅提高,甚至漫天要价?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停车场价格是物管还是业主委员会来定,需要进行界定。如何定价,也需要政府提供指导性意见,并进行监督规范。
2.无业委会小区如何博弈?
深圳市景洲大厦业委会原主任邹家健估计,目前深圳市能正常运作的小区业委会不超过总数的10%,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数量仍然庞大。在定价或遇到纠纷时,分散的业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按照有关规定,小区道路、小区绿地等建设的停车场,属于公共产权车位,这一部分的停车费是要经过半数业主同意才能调价;而如果是已经分散产权,以及产权归开发商的,则定价权归产权人,但不能强迫交易。
邹家健表示,目前小区停车场的成本主要来自人力、设备投入和维护,以及水电费。他以景洲大厦为例,每个停车位的管理成本为290多元,与政府规定价格250元超出近50元,物业公司管理停车场是亏本买卖,但业主委员会通过分拨小区广告等公共反哺物管。由于有了业委会的介入,财务透明,如果小区停车场要,小区业主对成本心知肚明,也有反对的依据。
深圳的停车场,规模小的往往不赚钱,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甚至不愿意接手小区停车场;大的拥有几千户居民的小区停车场则能盈利。由于成本不一,价格也有差别,业主如何进行甄别并和物管公司或停车场产权人博弈,需要政府部门提供细则。
此外,后增收部分归谁,也需要明确。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是业主共有产权的,则归全体业主。目前物管收支不透明,停车费收了多少并不透明。
3.是否加剧不收费路段扎堆停车?
昨日8时30分左右,福田区区停车场车位已爆满。“以往停路边的车子,现在全挤到里面来了。”昨天上午,记者在景田路某小区采访获悉,与路边泊位空荡荡的情形相反,不少公司白领反映,上班处的写字楼停车场里面挤满了车。
位于新闻路的人厦的停车场内,一家公司的白领小姐开车转悠了3圈,找不到一个车位。以前提早一些来上班,还能找到一个车位,现在不到早上8点半,停车场的车位全部满了。同一条路上的深圳特区报业大厦停车场也出现了“一位难求”的局面,只要是能挤进一辆车的地方,不管泊位多么窄小或凹凸,都被车主们用来停车了。
以往工作日,许多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是空的,现在却反过来了,成为了车主青睐的香饽饽。福田区景田的五洲星苑、合正名园、润丰园等小区停车场里面车辆一下子多了很多。
宝安区川安路两边拥有多个小区,人口密集,小区内停车位普遍紧张。为缓解停车位紧张,川安路两边划有停车位,每天晚上,川安路两边停满车辆,晚回家的车主经常在兜圈找车位。有市民担忧,在原特区外车位紧张地段,如果小区停车费上调,将导致不收费区域扎堆停车甚至乱停车,造成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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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住宅配建停车位归业主
市消委会呼吁新规尽快出台实施
2014年12月2日起,《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件将配建车位约定为全体业主这一问题引发关注,市消委会认为《办法》维护了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呼吁该《办法》尽快出台实施。
如何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办法》规定,拟将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权属将采取分类确权的办法,一类为配套停车位,约定为业主共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转让;另一类是增设车位,约定为开发商,可按个销售转让,并有专门的停车位产权证,但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
在《办法》中第四条提出停车位的分类、权属、数量及处分等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消委会认为,该条规定不仅没有违反包括物权法、立法法在内的上位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广大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消委会指出,《办法》没有直接强制规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约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政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约定配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就此达成合意,则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自由原则。
市消委会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只是将所附条件设定为约定配建车位的权属,应不存在法律障碍,呼吁《办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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