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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144天 惠州开发商被判赔14万

新华网  2015-03-12 09:43

[摘要] 李先生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天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日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开发商则辩称,异常天气频繁影响工程,逾期不满180天。

辽宁人李先生花500万元购买了惠州市惠阳区某花园一套住宅,合同约定交付期到了,开发商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却迟迟不交付。李先生以开发商交房超过180天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日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开发商则辩称,异常天气频繁影响工程,不满180天。

记者昨日获悉,该案近日经惠州中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开发商交房144天,应按已付房价款500万元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44000元。

业主开发商交房超180天

李先生看中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花园二期楼盘的一套住宅,总价为500万元,并于2011年8月17日与该楼盘的开发商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2年12月30日前将具备“该商品房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在18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但是直到2013年6月底,李先生到所购买的商品房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及相关设施仍未完工、未验收,根本无法交付使用,开发商交付已经超过180天,因此,李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向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360000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异常天气影响工程121天

对于交楼的说法,开发商辩称被告已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发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至15日前来办理入伙手续,即已履行完交付义务,故天数实际为162天。另外,依据惠州市气象台提供的天气证明,从2010年1月到2012年12月30日,惠州市内异常天气频繁发生,多达121天,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可以予以延期交房

法院裁决:144天应赔14万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12月30日影响惠州的异常天气共21天。法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遇到异常天气可延期,故认定交付时间可顺延21天至2013年1月20日。因案涉工程于2013年5月26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视为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被告通知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至15日办理收楼手续,而原告未在七日内办理收楼手续,可视为案涉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故被告交付涉案商品房时间为144天,未超过180日,应按已付房价款500万元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44000元(5000000元×0.2%。×144天)给原告李先生。

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在商品房买卖案件中,业主的主要诉请是支付交房违约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违约金计算的起止点、计付标准问题,常常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主审法官提醒市民,违约金计算的起点一般为《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截止日期视具体情形而定。对于房产已交付的,则按照“5+2”标准认定交付日,即: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一致验收合格,并完成了消防、电梯等安全验收,以一项完成验收的时间为交付时点,也即计算违约金的截止点;对于房产尚未交付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计算至交付时止,具体数额由执行部门去计算,有的是暂起算至起诉时止(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止);对于迟延办证,则计算至办出房产证时止;尚未办出的,按照未交房的处理方式来认定违约金截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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