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天从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记者昨天从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有6项,包括: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土地出让净(不含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净)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比例安排的资金;通过融资取得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的资金;其他依法可纳入住房专项资金使用范畴的资金。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开支;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日常测算、估价、检测和产权初始登记开支;用于政府因收回已售保障性住房产权而应当支付的退房款开支;用于缴交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以及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开支;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查验接收费用以及保障性住房租、售前后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用开支;用于住房保障工作前期费用开支等。《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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