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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40年后归谁? 交钱续期吧

深圳新闻网  2015-04-23 09:14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不少商业立项的楼盘也纷纷以住宅名义对外销售(即房),购置商业性用房用于居住,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由于限购政策和价格,大量刚需人群同样选择购买商业性用房用于自住。

近年来,随着不少商业立项的楼盘也纷纷以住宅名义对外销售(即房),购置商业性用房用于居住,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由于限购政策和价格,大量刚需人群同样选择购买商业性用房用于自住。

但根据相关规定,商用房产权年限为40年,低于普通住宅70年产权,因此许多商用房业主芒刺在背。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权法给了住宅明确的说法,但商业用地上的房屋尚存争议。”40年后,商业地产的使用权归谁?会不会被国家收回?这成为不少人关注的问题。

根据亚豪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目前有20多个“”项目在售,每月成交量均在二三百套,市场处于稳定状态。而在上海、广州、成都、沈阳等诸多城市,都能看到此类项目的身影,它们被冠以“”、“”等名义对外销售。但毫无例外,这些“”项目并不拥有普通商品住宅70年产权

“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并无自动续期的规定。”中唐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徐斌说。

据了解,2004年深圳颁发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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