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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家庭住房契税征管拟出新规

广州日报  2015-06-02 09:42

[摘要] 广东省地税局昨日联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发布公告,针对家庭住房的契税征管,就优化相关环节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公告,今后凡符合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住房承诺书》,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昨日,广东省地税局联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发布公告,针对家庭住房的契税征管,就优化相关环节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公告,今后凡符合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住房承诺书》,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公告,地税、房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购房人家庭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家庭住房契税优惠;地税、房产主管部门未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以纳税人书面诚信保证依法享受家庭住房契税优惠。

税务部门表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后,税务机关将对住房情况进行查验,对不实申报缴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从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根据现行购房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广东省税务部门此前更出台地方规定:家庭申请住房契税优惠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当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而对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则要求其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一旦新规实施,前述地方规定将予以废止。

另外,税务部门也透露,如果新规实施后,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签订《承诺书》的所购房非买家的家庭住房,税务机关将有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权力。

现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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