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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原村民所建历史违建经备案可出租

深圳新闻网  2015-06-04 10:24

[摘要] 记者从6月2日获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出台《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准。

记者从6月2日获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出台《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办法》,深圳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已经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可以出租,但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市规划国土委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试点区域。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备案活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办法》,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

非原村民需要临时使用其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的,应当向历史违法建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办理临时使用备案。

备案所需材料:

临时使用承诺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以及书面申请书、当事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历史违法建筑申报受理回执、临时使用的用途说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申请临时使用的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出具的同意临时使用的证明等共9项。

新闻辞典

“非原村民”是哪些人?

非原村民,指不具备《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原村民身份的个人。以及虽具备前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村民身份,但其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不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也不在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的用地范围的个人。另外,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不包括1999年3月5日之前已建成、且已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申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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