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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旧改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公布 或可免地价

深圳新闻网  2015-07-01 07:47

[摘要] 记者昨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规定》重要的内容是对我市各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标准做了明确确定。

记者昨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规定》重要的内容是对我市各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标准做了明确确定。

《规定》提到,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根据《规定》,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被列为一类地区,在这几个地区辖区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为12%;二类地区为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配建比例为8%;三类地区为全市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范围,比例为5%。

另外,城市更新项目属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的不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前海合作区辖区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另行制定。

《规定》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免缴地价。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建成后需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售。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称,2008年,深圳市被批准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城市定位要求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此次《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支持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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