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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条例拟废止 强制备案制将成历史

深圳新闻网  2015-07-02 08:09

[摘要] 深圳市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这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很快将终结。记者昨天从市常委会获悉,为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提供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拟在近期提请废止。

深圳市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这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很快将终结。记者昨天从市常委会获悉,为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提供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拟在近期提请废止。

形同虚设的强制备案制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于1992年起实施,期间经过四次修订。近一次修订在2013年,饱受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在此次修订中“寿终正寝”。

事实上,同样饱受诟病的还有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根据条例,房屋租赁关系设立起,当事人应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否则将处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然而,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备案租赁合同又相当困难。根据条例规定,需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在实际办理中,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还要提交计生证明,商业用途的房屋需要质检报告等。除了办理困难,更让房东和租客抵触的是,条例规定,区主管机关要将租赁合同的副本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为了省去麻烦,兼之要避税,鲜有市民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当前,我市出租屋备案仅一成左右,强制备案制基本形同虚设。办理备案者,多为因小孩等特殊情况不得不办。

巨额罚款有失公允

前年,龙华新区上芬社区一出租屋业主出租房子后未登记备案,被罚款近15万元,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事实上,就连出租屋综合管理基层部门也对条例持有反对意见。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就在一份建议中提到,处罚标准实在过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只是作为确认类的管理方式,违反这一规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动辄十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罚款有失公允,让出租人难以承受,也对租赁执法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采访中,许多街道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还面临着业主难找、笔录难做、取证困难等问题,因此尽管绝大部分出租屋没有备案,但能实施处罚的少之又少。

房屋租赁备案或由强制变服务

近年来,每年市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就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项制度仅仅出于政府进行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需要,具有浓厚的色彩,且不符合当前国家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应当废除。

今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和租住人员信息的功能已完全可由居住登记制度替代。结合代表们的意见,市常委会将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列入今年市的立法计划。

条例废止后,租户孩子要需出具相关证明怎么办?市常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由现在的强制变为政府提供的一种见证服务,当事人可自愿申请,具体的政策需经政府部门研究后出台。此外,依托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征收房屋租赁相关税款的问题,也需税务部门研究新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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