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宝安区局公布《宝安区实行制度的公办小一初一申请租房类材料时间限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申请2016年秋季小一初一起,申请宝安区实行制度的公办的,其提供租房类证明材料的起始时间(落款日期)必须为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含9月30日)。
昨日,宝安区局公布《宝安区实行制度的公办小一初一申请租房类材料时间限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申请2016年秋季小一初一起,申请宝安区实行制度的公办的,其提供租房类证明材料的起始时间(落款日期)必须为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同时,宝安2016年新增6所实施制度,全区制度共22所。
2016年宝安区新增实施制度6所:翻身、坪洲、西湾、海港、流塘、荣根。至此,全区共有22所实施制度,家长在这些租房、购房前需要查询是否被用。其中提供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的,租赁有效期限终止时间必须至少能够覆盖到当年的12月31日。
对于用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材料申请实施制度的,其材料的落款日期不仅需要在上年的9月30日前,而且需要与申请人入户、入职、居住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的起始时间保持一致,但对终止时间不作要求。
提交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但因起始时间不在前一年9月30日之前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提供其他的有效住房材料申请其他的。而在《办法》公布之前办理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有效期未能延续到规定时间的,需在现有证明材料到期前,向补交续租备案证明材料;在《办法》公布之后办理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其有效期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必须均符合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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