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惠州工作的张某,在惠城区小金口购买了一栋5层房屋。该房屋所涉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不料,近10年后,卖主黄某提起诉讼,要讨回房屋。诉情遭到法院驳回。
惠州工作的张某,在惠城区小金口购买了一栋5层房屋。
该房屋所涉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不料,近10年后,卖主黄某提起诉讼,要讨回房屋。诉情遭到法院驳回。
判决书显示,2004年3月,黄某把惠城区小金口某村的一栋5层房屋卖给张某。
双方签订协议书,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6.7平方米,转让价格为30万元。该房屋所涉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
黄某并非当地村民,他自称,此房屋也是他于1992年从江某那里买来的。2004年8月,张某付给黄某25万元房款后,举家搬进这栋楼房生活。
按转让协议书,张某少付给黄某5万元房款,但此后双方并未就此发生纠纷。直到2013年12月,时隔近10年后,黄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欲收回9年前转让的房屋。而此时,张某及亲属4户13人共同在此处已生活了近10年。
法院判决:交易已近10年应维护其稳定性
惠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与张某因购买房屋及附着土地而签订《转让房屋协议书》后,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书,张某将涉案房屋及土地交付张某使用至今已约10年。且在签订合同时,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均盖章同意转让。黄某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要求张某退还房屋及土地,有违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诉求理据并不充分。一审驳回黄某的诉请,黄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法院认为,尽管涉案的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件,但是涉案房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财产的相关权益发生转让的,也应当维护该交易行为的稳定性,且交易行为已经发生近10年的时间。
至于黄某认为还有5万元尚未支付的问题,由于黄某未在本案诉讼中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法院依法不予处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农村土地不可进行买卖
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愉提醒,虽然我国准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改革,但目前有关政策和法规尚未出台,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是不能随便进行买卖的,尤其是宅基地和耕地。
张锦愉说,除了一些城乡接合部,部分农村土地已转为建设用地、可在市场自由交易外,农村土地是不可进行买卖的。
市民买地建房或买房要先弄清土地性质,如果进行买卖的话,其买卖行为及签合同很可能被判无效的,而且涉及到建房的费用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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