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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

深圳新闻网   2015-08-12 11:58

[摘要] 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数额标准有调整。

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标准是否有调整?

龙华新区周先生来电咨询:近日统计部门发布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请问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标准是否相应调整?具体如何规定?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8163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支付补偿金时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宝安区瞿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因经营困难拟与一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请问我公司在支付补偿金时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标准调整为217953元(含本数);超过部分仍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小姐来电咨询:请问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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