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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楼盘逾期交房长达半年多 30业主获赔200多万

信息时报  2015-08-22 13:48

[摘要] 购房后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朱小姐等30名业主将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日前,惠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判决开发公司向业主们支付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

购房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朱小姐等30名业主将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交房违约金。日前,惠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判决开发公司向业主们支付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

业主

开发商交房长达半年多

2012年6月16日,惠州市民朱小姐花了445000元,在惠阳区淡水购买惠州市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不超过30日,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遭遇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地震、战争、火灾、流行疾病等),且被告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原告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

但至合同交付日期,涉诉房产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达半年多。为此,朱小姐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朱小姐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交付违约金47615元。

 

开发商

异常天气影响进度违约金过高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涉诉房屋于2013年5月已满足安全条件和居住要求,已经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可以正常使用。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过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朱小姐收楼,但朱小姐到现场后未按时收楼,因此,造成收楼是朱小姐的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交房,无需支付交楼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即使存在交楼,也是因为施工期间存在大量的下雨天气,属于天气的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进程,应在计算违约天数时予以扣减;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每日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法院

开发商要付交房违约金

日前,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朱小姐支付2013年6月1日~2014年3月15日的交房违约金64080元。

判决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交房,以及交房的天数如何确定;另一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

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业主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广东省境内出现的暴雨天气并不属于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形,双方当事人也未将出现暴雨、大暴雨天气约定为影响施工、可予以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计算延期交房时间应扣除中雨以上的天气天数,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此项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据此,原审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朱小姐违约金64080元并无不妥。惠州中院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朱小姐有相同诉求的其他29名业主均获赔,共计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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