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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出租物业偷税被追缴1477万元 该加强纳税意识了!

深圳新闻网  2015-08-24 09:20

[摘要] 据第四稽查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该局对辖区内(宝安、龙华、光明)房屋租赁企业进行专项税务检查,查处了一批存在偷逃税行为的房屋租赁企业,工作人员通过专项检查发现,目前宝安区房屋租赁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整体还不够规范,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存在不少偷逃税现象。

与深圳楼市一起走热的还有房屋租赁市场,在一片大涨的市场行情中,有什么容易被出租方忽略的法律风险呢?日前,记者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了解到,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出租物业未如实申报纳税被立案查处,共追缴了该公司2011—2012年度所偷逃各项税费885.1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69.04万元,处以罚款422.86万元,合计约1477万元。据第四稽查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该局对辖区内(宝安、龙华、光明)房屋租赁企业进行专项税务检查,查处了一批存在偷逃税行为的房屋租赁企业,工作人员通过专项检查发现,目前宝安区房屋租赁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整体还不够规范,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存在不少偷逃税现象。

出租物业偷税被追缴1477万元

2013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按法定程序对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调取了该公司稽查所属期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同时现场获取了记载该公司厂房资料、客户资料等重要电子数据资料。

在检查初期,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只对开具部分的收入进行了申报,而对于开具收据部分并未申报纳税。在调查中,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提供资料。然而公司却采取拖延、提交虚假资料等方式,不检查工作。经稽查人员多次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法人代表沟通,该公司陆续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租金收入汇总表、纳税自查报告等资料,并承认了部分偷税事实;但对电子数据中的资料矢口否认,且不提供任何电子数据中的相关资料。显然,公司是采取“弃车保帅”的做法,希望通过承认部分偷税事实来掩盖更大的偷税事实,并不再继续深入调查。

稽查人员并未就此作罢,针对企业拖延及不的态度。稽查人员决定针对电子数据资料开展外部调查取证。为提高外调工作的效率及确保外调取证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稽查人员主动将案件情况与审理人员沟通,听取审理人员对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选取了该企业在不同中的37户企业开展外部调查取证,37家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力地佐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终只好承认自己的偷逃税违法行为。

终,该公司被追缴2011—2012年度所偷逃各项税费885.1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69.04万元,处以罚款422.86万元,合计约1477万元。

心存侥幸出租方为偷税漏税频出招

虽然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仍有不少出租方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惜触犯法律,频频使出各种招数。例如:收取租金不开具而以收据等凭证代替,未开具的租金收入不申报纳税;转租行为不纳税或以差额纳税(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转租行为是按租金收入全额纳税的);阴阳合同普遍存在,许多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目的,与承租户约定在租赁办备案合同中的租金价格低于双方私底下签订的实际租金价格;印花税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大多数房屋租赁企业存在不缴或少缴印花税的情况。

以上问题凸显了该局亟须规范房屋租赁企业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记者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了解到,下一步,该局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进一步加大对租赁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热点问答

问:未能按时收取租金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租金,凡已开具收款凭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收款凭证的当天;若没有开具收款凭证,则以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问:我是二手房东,请问转租房产营业税是否可以差额计征?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转租行为应按收取的全部租金及价外费用全额缴纳营业税。

■税法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的罚款。

偷逃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仅要追缴相应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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