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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拉开城市更新大幕 试点区罗湖权力下放

羊城晚报  2015-09-25 09:54

[摘要] 改革以罗湖区作为试点,城市更新审批等权力下放,土地安置规模按征地5%确定,安置土地开发容积率为3.2,征地补偿金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改革以罗湖区作为试点,城市更新审批等权力下放,土地安置规模按征地5%确定,安置土地开发容积率为3.2,征地补偿金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记者从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形式予以发布,同时还公布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和《罗湖区人民政府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成为《试点决定》的执行细则。

《试点决定》将原来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审批等权限下放到罗湖区,而《试行规定》则明确规定,土地安置的规模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安置土地开发的容积率为3.2。

试点罗湖权力下放

《试点决定》称,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涉及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确认、服务、处罚、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储备用地管理、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罗湖区行使。

该《试点决定》的期限为两年。作为深圳市早的建成区罗湖,一直处在深圳房价的谷底,房地产界对《试点决定》持欢迎态度,而多名罗湖区居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等待这很久了”。

征地安置补偿和置换政策出台

作为深圳城市更新改革的核心内容,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成为影响城市更新的重要支点,本期的政府公报也同时公布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

《试行规定》称,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行的货币补偿。本试行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权利人的用地置换。

按征地面积5%确定安置规模

《试行规定》称,原特区外区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市、区政府批复文件、相关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确定土地安置的,土地安置的规模按照原会议纪要、批复文件及补偿协议规定的用地面积确定。原特区外区政府会议纪要、批复文件及补偿协议规定的用地面积超过所征土地面积5%的,土地安置的规模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

今后,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安置,所征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安置的规模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土地安置应当优先选择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已建成区域安置,并与城市更新统筹处理。对已建成区域内进行的土地安置,在5%安置规模的基础上,增加50%的土地安置奖励面积。

安置土地容积率3.2

《试行规定》规定,在异地进行的土地安置,对拟安置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的,土地安置的用途、开发强度、选址范围应当按照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的规定确定。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土地用途按照居住用途确定,开发强度按照容积率3.2确定,选址范围按继受单位现集中居住点确定。

土地安置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的用地规模。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定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安置,必须选择价值较大的地块进行安置的,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拟安置土地价值的10%。

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内进行的土地安置,以空地形式申请流转的,原则上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的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其中,居住类和商业、类用地,建筑容积率在3.2以下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在3.2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在4.5至6.0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6.0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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