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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了! 在深圳丢失票加收十倍全程票款

深圳新闻网  2015-10-06 08:18

[摘要] 乘坐的朋友,买票进站后切记保护好你的卡,因为一旦丢失,你将被视作“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遭遇的处罚很可能是“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乘坐的朋友,买票进站后切记保护好你的卡,因为一旦丢失,你将被视作“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遭遇的处罚很可能是“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9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版《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对无票乘车者的这条罚则,已经引来了不小的吐槽。有网民以“深圳的霸条款”为题,在网上苦诉自己因为丢失票,出站时被“罚款”99元的经历;另一位网友爆料称自己被罚了110元;而事实上,按照这一规定,乘客需交的钱可能要达到121元。更有网民疾呼“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28、29条的建议”,对这一正式实施刚满一月的管理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其实,早在9月2日,就有媒体以“深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首日160人被处罚”为题,对该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报道。处罚160例,大概不算少,或许在主管者看来,深圳有点乱,需要一部重典来治理吧。于是,在对于无票乘车等行为的处罚上,就制定了堪称国内狠的规矩。

不妨做一个对比,同样是对于无票乘车的处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23条是这么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收取票款。”没有提到加收票款,哪怕1倍都没有。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这么规定的,“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上海要加收票款,不过是5倍。跟上海一样,成都也加收票款,但也是五倍。显然,从加收票款金额来看,深圳对无票乘车的处罚是重的。

事实上,并不是城市都规定无票乘车要加收票款,这也体现了在对待乘客的态度上各个城市是不一样的。

那么,对于无票乘客加收票款这一做法,就真的合理么?我们可以拿高速公路收费卡的管理与票做一对比。同样都是入口拿卡,出口交卡。多数高速公路对丢失收费卡的处理是这么规定的:按远收费。这样的规定,相对于深圳加收10倍票款的罚则而言,只能算是“入门级”。但即便如此,也已经有很多司机因此与高速公路对簿公堂并且胜诉,连远的钱都不给你。那么,深圳要加收10倍票款的规定,又如何站得住脚呢?

在制定《管理办法》里对无票乘车的处罚条款时,相关人士希望针对的大概是“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行为,希望能通过高额的处罚,加大违规成本,从而减少类似行为。但不想却“误伤”正常购买车票却无意丢失的乘客,造成《管理办法》制定者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够人性化的坏印象。建议办法的执行者在工作中多用心,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把好人当成坏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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