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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房送老婆” 不能一笑了事

深圳新闻网  2016-05-05 07:18

[摘要] “买房送老婆!”五一期间,江苏宿迁市泗洪县某楼盘打出这样一则吸人眼球的广告。虽然楼盘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条广告词的真正意思是“买房子送给老婆”,但有媒体调查发现,许多看了这则广告的人,初的理解就是“买房就送个老婆”。

“老婆!”五一期间,江苏宿迁市泗洪县某楼盘打出这样一则吸人眼球的广告。虽然楼盘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条广告词的真正意思是“买房子送给老婆”,但有媒体调查发现,许多看了这则广告的人,初的理解就是“买房就送个老婆”。

语不惊人誓不休,广告常有“奇葩词”。一句“老婆”噱头式宣传,玩的就是“误解”,炒的就是“醒目”。“老婆”当然不可能真正送老婆,但凡看客回过神来就会想到,这无非是广告发布者利用词语歧义而采用的宣传促销手法。

有人说,这种自以为妙、自作聪明的“歧义广告”,幸亏是在国内玩玩,若是换到一些别的国家任性发布,或许会被消费者告得倾家荡产。其实,我国的新《广告法》也已对各种使用不规范用语的广告宣传,有了更加明确和严厉的处罚条款。譬如,“”“”“”等化用语,使用之后一经发现可从20万元起罚。

广告面向大众,“老婆”的小聪明式措辞,对成年人来讲或许还有那么点有趣,但让那些少不更事的孩子看到之后,是不是还能“自我纠错”、“主动修正”为“送给老婆”的意思呢?由此而论,这则“噱头广告”的发布,不仅仅是哗众取宠那么简单,它对未成年孩子来说,的的确确会有误导之忧和误教之害。

广告创意联系着文化内涵和企业形象。出类拔萃的广告用语和广告作品,其实也有助于提升宣传对象的品牌价值。但像“老婆”这样的粗鄙之作,根本不可能让人产生美好联想,反倒有可能对这种浅薄创意产生反感。如此这般,弄巧成拙。

“老婆”,对广告发布者还须“送处罚”。不管是新《广告法》中对不规范用语的相关处罚条款,还是它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少年儿童带来的“歪曲误导”,都使该广告发布者豪无理由获得从宽处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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