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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房主违约做伪证 被罚款五万元

深圳新闻网  2016-07-11 09:09

[摘要] 一名已经签了买卖合同的业主,后又谎称房子内有租客,并伪造了租客的《居住证明》,以此为理由想违约。业主的谎言被法院识破,法院不仅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而且还对业主罚款5万元。

一名已经签了买卖合同的业主,后又谎称房子内有租客,并伪造了租客的《居住证明》,以此为理由想违约。业主的谎言被法院识破,法院不仅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而且还对业主罚款5万元。

日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三宗当事人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例。接下来,法院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开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

做伪证业主被罚5万

日前,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努力探索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司法领域的虚假诉讼,并就界定、制裁、防范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严厉的制裁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昨日,深圳中院公布了三个“造假”的案件。

案例是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据介绍,邓某将房子卖给了曹某心夫妇,此后,邓某称所卖的房子内有租客。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同等价格下,业主可以将房子卖给租客,而不是卖给曹某心夫妇。曹某心夫妇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邓某等人。邓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案外人麦某艳出具的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另一份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开具麦某艳作为租户的《居住证明》。

对此,法院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了猫腻。经调查,涉案房产并不存在租约,而所谓的租客麦某艳,实际上是业主邓某的亲戚。而法官召唤麦某艳出庭时,在法官的盘问下,麦某艳也承认了该事实。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造假“惯犯”公司被罚50万

深圳中院公布的案例中,还有一宗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为安某与陈某勋、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某本为农村户籍,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为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获得赔偿,通过案外人制造虚假证据,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虚假的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等,以证明自己在深圳工作居住达一年以上时间。傅某亮作为委托代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未直接接受原告安某本人的委托,而是通过案外人接受委托,其未就案件事实向原告本人核实并提供虚假证据,在开庭时做虚假陈述坚持认为原告在深已经居住、工作满一年时间。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

虚假证据被识破后,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10000元;对傅某亮罚款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办案法官透露,之所以处罚的金额不同,是考虑到该科技公司其实是“惯犯”,不仅仅涉该案。知情人士透露,该类案件甚至有一整条产业链:“承包制”交给案外人,案外人再找公司开具虚假证明。

根据深圳中院对法官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案件中出现虚假证据的现象是“普遍的”,不少当事人还怀有侥幸心理。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争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占用司法资源,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降低司法效率,破坏司法公信力。接下来,深圳中院还将出台相关打击防范政策,并在立案窗口等地方贴出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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