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记者从新一期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记者从新一期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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