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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新规允许 租房费或纳入个税抵扣

深圳新闻网  2017-02-06 08:06

[摘要]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该份文件明确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支持开发商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等。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该份文件明确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支持开发商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等。

此外,文件还提出要“落实税收优惠”,个人出租租房,月收入3万元以下,在2017年底之前可免征税,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允许 现有住房可改造后出租

《实施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商业用房比如、厂房、写字楼等都可改为租赁住房,并且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如此一来,相关费用将相应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包括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还包括在建的商业用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刺激开发商建出租运营的积极性。

另外,《实施意见》明确,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也就是说,在符合消防、防水、排污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后出租。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该项政策对应的责任单位有多个,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共同落实。

个人月租收入不超3万元

年底前免税

《实施意见》明确,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也就是说,房东的个人税收将减免;对租房者而言,个人每月支出的租金,有望作为生活成本被纳入抵扣中。

明年“小目标”:基本形成市场体系

在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在2018年底前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平台,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统一纳入平台。

《实施意见》明确,加快培育和发展广东省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实施意见》提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同时,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 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深圳晚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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