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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注意 借名购房须谨慎以免房财两空

深圳侨报  2017-08-02 02:32

[摘要] 蔡某购买深圳某房产,交易后,房产登记在蔡某名下。李某随后将户口迁至房产内并居住至今。李某主张是其支付购房款借蔡某之名购买房产,蔡某否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蔡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

蔡某购买深圳某房产,交易后,房产登记在蔡某名下。李某随后将户口迁至房产内并居住至今。李某主张是其支付购房款借蔡某之名购买房产,蔡某否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蔡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根据如下证据认定李某为实际产权人,判决支持了李某上诉请求:认定蔡某只是房屋名义购房人,李某为实际房屋产权人。

●评析

借名买房即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购房款项由实际买房人支付。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因房产是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其有权作出处理,可能导致实际产权人“房财两空”。

要程度规避风险,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购房前审查房产的性质,若为特殊住房,建议不要购买;

第二、签定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实际出资人,明确产权归属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保留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款发票、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原件;

第四、保留支付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收款收据、发票原件,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此外,双方还可签订抵押合同,把房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并办理抵押登记,防止名义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及作出其他行为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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