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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新政补充细则出台 买房问题一网打尽

房天下  2020-07-30 08:57

[摘要] 7.15新政补充细则正式出台。


7月19日,晚间,深圳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针对7.15新政进行相关多方面细则补充,进一步完善深圳调控政策

其中,相关细则重点如下:

1、明确新政节点。在7月15日前交易的,按老政策执行。以网签或定金支付时间界定,定金可以是本人或直系亲属支付;

2、落户时间以居民户口簿登记时间为准;

3、落户未满3年,但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社保,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4、社保指的是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种;

5、累计断缴3个月或以内的,4年内缴纳时间满36个月即可;非深户社保连续5年社保的认定:累计断缴3个月或以内的,但6年内累计缴纳时间满60个月即可;

6、今年疫情期间断缴未缴的社保不影响购房资格的认定,今年内补缴即可,但疫情之前中断的会受影响;

7、离婚3年内房产套数的认定,按照离婚时点的总套数为准来判定。

通知原文如下:

7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引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一、关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2020 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条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 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 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 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 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 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 (预)录入:

1.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 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 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上述定金、购房款转账人需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提出申请。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 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

尚未在我市落户,但 在 2 0 2 0 年 7 月 1 5 日( 不 含 7 月 1 5 日 ) 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条有关 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条款影响。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 3 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 连续缴纳 5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 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 办〔2016〕28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 1 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 3 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 3 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36 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 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 5 年内出现社保 断缴但不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 5 年半 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 60 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 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 市连续缴纳 36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 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 60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 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 住房。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

(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 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 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 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 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 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 策继续执行。

四、关于离异人士购房

(一)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 3 年内购买商 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 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从离异之日起 3 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 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 1 套商品住 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 1 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 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 1 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 2 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 3 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 的,追溯 3 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 前 3 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五、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 原普通住房标准认定,执行时点参照本通知条项相关 规定。

 六、关于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

(一)《通知》下发 10 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 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系统开发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办理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授权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将抵押合同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数据将自动推送至市不动产 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三)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的交易(时间节点参照条执 行)可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七、关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

(一)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及时汇总梳理热 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并定期对外发布, 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严控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对于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所 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政策 出台之前已发布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下架。

(三)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每月 7 日(含 7 日)前, 将本机构上一月居间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 报送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法采 取暂停网签权限等措施,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 惩戒。

八、其他

购房人在 2020 年 7 月 15 日(不含 7 月 15 日)之前已发生 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 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 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 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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