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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拟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中国房地产报  2021-11-02 16:13

[摘要] 11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11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通知指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造。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造。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或者仓库等非居住用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等条件。

同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于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有效缓解供需匹配问题。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建筑面积规划指标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

通知发布前将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或者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含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改建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后可继续使用的,各区可参照通知要求组织评估,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据悉,2021年深圳市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37公顷(包含在2021年计划供应居住用地总量363.3公顷中),全市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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