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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结婚买房,一方“弄假成真”,是否有权撤销登记或重新分割财产

张茂荣律师团队2021-01-27 14:45:57

婚姻的神圣,已被现实摧残的支离破碎,感情也在为“搞钱”让位,一如正火的“深圳女孩”所言:骗感情可以,骗钱给我滚!——社会在变,适者生存,是我们抛弃了时代,还是时代抛弃了我们?

“限购”、“限贷”的中国楼市催生了“分手不分床”的“和“结婚不同房”的“花式离婚"、"花式结婚”!

其原因,只要足够想得开,以婚为介,就可以完美避开限购限贷令:通过买房后离婚“净身出户”(“假”离婚),再买房复婚再离婚“净身出户”(“真”结婚+"假"离婚),或“净身出户”后与无房无贷者结婚买房再离婚分得房屋(“假”结婚+"真"离婚),如此反复循环的方式可以实现无限制买房。

“花式”离婚、结婚本质是基于购房目的恶意串通,在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申请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甚至素不相识的情况下,申请民政部门结婚登记。

为达到购房目的,“假”离婚一方净身出户,房屋全部给到另一方,“假”结婚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旦另一方“弄假成真”,不同意复婚或离婚怎么办?由此引发如下问题:

Q1、当事人是否有权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起诉民政局,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结婚登记?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受理时效是多久?

对此,笔者认为婚姻登记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鉴于实践中结婚、离婚登记都没有告知起诉期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应以发证之日起一年为限。

笔者该观点也得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同,该院2020年4月30日(2019)粤03行终1666号案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准予陈XX、姜XX离婚的登记行为时并未告知陈XX起诉期限,故陈XX针对被诉离婚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该行为具体内容之日即2018年6月11日起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现陈XX于2019年4月针对被诉离婚登记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未超过1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认定陈月X超过起诉期限存在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陈XX提起本案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应对被诉离婚登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实体判决,即应继续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2017)豫行再1号案亦认为婚姻登记具备行政可诉性)

然实践中也存在相反观点,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白宾宾、童秋霞2013年6月5日《人民法院报》撰文《要求撤销的行政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简称《要》文),观点也自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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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应否撤销、可否判决撤销离婚、结婚登记?

程序方面诉权和实体方面是否能够胜诉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法院受理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不代表就能够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决定了即便是违法也未必能够被撤销。

法院受理后可否撤销婚姻登记,判断依据的是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登记不合法(如未达到法定婚龄、受胁迫登记、隐瞒重大疾病)则应予撤销,反之不应撤销,虽违法,但撤销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也不予撤销——详见《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一)项。鉴于事关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登记一旦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涉及第三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假”离婚、“假”结婚买房,离婚、结婚行为本身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弄假成真”,对方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笔者认为不应撤销:

一方面,如《要》文所言,、结婚证不同于行政机关颁发的其他证件,是对人身关系的限定,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可以再与他人结婚;结婚证一经颁发,即确定了当事人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可再与他人结婚。基于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不可逆转性、对”稳定既有人身关系“和”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考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即便违法,也不应当予以撤销婚姻。——2019年07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申418号案、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1498号案观点既是如此。

另一方面,“假”离婚、“假”结婚当事人虽没有实质上解除或建立夫妻关系的意思,但离婚、结婚的具体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具备了《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发证全部形式要件,民政部门颁发、结婚证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亦不应予以撤销;

第三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7、11、13条规定,一般认为婚姻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事后发现存在可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情形的,应予撤销),即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审查登记所需资料是否齐全,至于当事人离婚、结婚动因,登记机关没有义务亦不可能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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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法院行政判决不予撤销婚姻登记的,“假”离婚当事人是否有权起诉对方重新分割财产?“假”结婚购房当事人是否有权起诉离婚并要求判决房屋归己方?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如上所述,“假”离婚、“假”结婚当事人结婚离婚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离婚结婚后身份关系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行政诉讼撤销“假”离婚、“假”结婚登记不可行,但单纯的财产关系与身份无涉,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如能举证证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基于买房目的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假”结婚则完全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根据约定、出资款凭证,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实际出资的一方所有。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假”结婚后房产同时登记在非出资一方,还面临其对外负债可能被查封执行的巨大风险,一旦一方死亡,则又涉及复杂的继承问题,“假”离婚、“假”结婚后一方猥亵或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有涉及是否构成犯罪及“受害人”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

综上,“假”离婚、“假”结婚买房不但存在“弄假成真”失去婚姻的巨大风险,而且还存在更为复杂的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侵占、个人财产被“假”配偶侵占,甚至被“欺负”无法维权的尴尬。

谨慎“假”离婚、“假”结婚买房,必须时完善手续。

为防止“弄假成真”,失身(婚姻人身关系)又失财(净身出户),“假”离婚建议同时签署《离婚事宜确认书》,确认离婚目的、净身出户原因,明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对方将来不同意复婚,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债权债务按法律规定重新处理;“假”结婚建议结婚前签署《结婚事宜确认书》,确认结婚目的、财产分别制、拟购房屋权利归属、配合购房费用等事宜,以便作为将来发生争议后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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