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中原大咖>  正文

手机看新闻

一文汇总 | 深圳最新公租房申请指南

中原大咖2023-08-01 17:51:19来自北京市

今天(8月1日)开始,深圳公租房申请将实行新规。新规后要如何申请公租房已经提交了资料申请的要怎么处理等公租房相关问题,一文解决!

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户籍、年龄、社保、收入财产、住房条件才可以申请。


户籍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


  •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 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年龄要求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保要求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下同),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收入财产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会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收入财产限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住房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注:

  •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住房条件。


  •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住房条件。


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截至发文时,官方暂未公布获取途径)。


3.身份证明,比如如户口本、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5.特殊家庭证明。


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第一步:轮候申请。线上填写申请表提交→提交材料→区主管部门审核→名单公示→入库。


第二步:认租申请。官方发布配租通告→轮候人提交认租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选房入围名单→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入口

在深圳市住建局官网申请


新旧政策衔接规定

1.新政策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拿到受理回执了,就不用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了。


2.新政策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租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即已经入库或承租的家庭,可以选择一切按旧政策执行,这样就不会受到新政策的影响,不需要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评论(0)

回复还可以输入200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