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实施的四份政府规章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进行了规范。其中,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此外,共有产权住房采用封闭流转的方式,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另外,新政明确表示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0%确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确定。申请条件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将对深圳市的住房市场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