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7日记者从扬州房管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成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引导成品住房的市场消费,根据《市政府室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研究决定,联合出台了《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
扬州个人新购买成品住房将获奖励且证实有效
搜房快讯: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刚刚挂出“关于个人购买成品住房相关问题的说明”的公告公示,解读了政策出台背景,以下为网站截图:
搜房记者于5月8日下午致电扬州房管局,经房管局负责人证实,《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并未删除,持续有效。5月7日记者从扬州房管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成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引导成品住房的市场消费,根据《市政府室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研究决定,联合出台了《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
据了解,此通知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购房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凡是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按建筑面积划分三类奖励办法。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房屋合同价款仅指房屋本身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公共维修基金等价款。
在各个区所在房产奖励资金由具体相关部门发放。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发放;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发放。江都区、化工园区可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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