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暂行办法》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奖金”和房价补贴上。
自购楼政府“返还”5%房价
《暂行办法》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奖金”和房价补贴上。
奖金方面,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历史值的30%,不超过2000万元。
用房方面,在本市无自有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购置总部自用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那么,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有什么好处呢?《暂行办法》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购买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持有并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解决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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